(一)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关于住房建设、城区建设、市政公用事业、园林绿化、建筑业、环境卫生、市容市貌、物业管理、给排水、环境监察、人防建设管理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根据我区的实际,协调制定各项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行政执法监督。 (二)组织、指导、检查、监督城区建设、市政设施、人防工程、环境监察、公用事业、园林绿化、建筑业、给排水、物业、环境卫生、市容市貌等工作的管理。 (三)负责审核全区的工程建设及临时占挖道路的审批。 (四)负责城区占道证审批,环境卫生、市容市貌及渣土等工作管理,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。 (五)负责审核城区树木,绿地使用及园林绿化美化的管理。 (六)负责城区建筑市场、房地产开发的管理。 (七)负责全区燃气管理及建站的审核。 (八)负责对辖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。 (九)主管全区村镇建设工作,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。 负责对本区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进行指导、监督与检查,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业管理。 (十)负责全区人防建设,组织本区人民防空通信、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 (十一)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管理;负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、劳动工资、机构编制、财务管理工作;负责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;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、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。 (十二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。